近日,发改委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以下简称为《编写大纲》)。《编写大纲》中指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的污水管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等项目,综合交通运输多式联运的公水联运、公铁联运等项目,以及依托项目自身开展多元化开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综合平衡项目收益,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继2023年11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后, 发改委于近日,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以下简称为《编写大纲》)。
《编写大纲》第四部分是特许经营主要内容,从特许经营范围、实施方式、期限和资产权属、主要原则和合作边界、特许经营者选择、交易结构与投融资结构、监督管理和运营评价、风险管控、政府承诺和保障等方面展开。
一、特许经营范围 明确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建设内容、运营内容、服务范围等要求,以及特许经营者对项目周期各环节的责任。对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应列明项目资产处置方式和程序等内容,以及项目存量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等要求。 二、实施方式 确定拟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式。新建项目可采用BOT、BOOT、DBFOT、BOO 等方式,改扩建项目可采用ROT方式,存量资产盘活可采用 TOT 等方式。说明实施方式选择的主要依据和考虑。 三、特许经营期限和资产权属 明确特许经营期限,说明特许经营期限确定依据。如将特许经营期限作为招标评定标准,应以最终招标确定的期限为准。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内和特许经营到期后的资产权属情况。 四、特许经营主要原则和合作边界 明确使用者付费定价、调价机制和原则,以及期间各类重大变更的处理原则等;明确特许经营各阶段政府、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明确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分配原则等。 五、特许经营者选择 (一)特许经营者基本条件。 按照以下要求,明确特许经营者基本条件: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二)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 应明确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鼓励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果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明确原因和依据。 (三)特许经营者选择标准。 对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提出要求,明确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并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政府支持条件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对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明确鼓励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要求。 六、交易结构与投融资结构 (一)交易结构。 设计并绘制特许经营项目交易结构图并辅以文字说明,明确项目授权路径、特许经营者持股比例、合同体系、项目管理结构、资产形成与移交、政府监管结构,说明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人代表(如政府资本金注入)等推进主体的责任。明确正常运营情形下,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最短期限限制。 (二)投融资结构。 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股东出资要求、融资方式及限制条件、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和预计金额或比例、政府或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公司分红的要求、项目公司清算后剩余收益分配要求等,以及银行贷款等融资原则等。对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如涉及存量债务,应说明债务人、债务规模、利率、期限、是否需提前还款等情况;如需提前还款,应逐项说明还款资金来源和具体还款方案。 七、监督管理和运营评价 (一)监督管理。 明确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日常运营等环节的公共监督要求。明确项目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建设实施阶段的过程审计和运营阶段的审计。 (二)运营评价。 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运营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运营评价安排。应从行业管理角度提出运营标准、运营效果等评价指标,从协议执行角度提出履约情况等评价指标,从项目效果角度提出直接效果、外部影响、可持续性等评价指标。如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还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 八、风险管控 针对项目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政策、经济、社会、工程、环境、资金等方面的风险因素,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明确项目实施机构、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等方面风险分配原则,明确政府承担的项目风险、政府不承担的项目风险以及政府和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共同承担的风险。 九、政府承诺和保障 分析并明确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协助、用地(用海)和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排他性约定、投资支持、统一规定的运营补贴、有关配套设施和服务等做出的承诺和保障。明确使用者付费机制下对收入来源、定价和调价、成本监审调查等方面政策规定的保障,明确对影响项目收益来源的政府特殊要求等的应对性保障机制。 十、调整、变更等其他要求 明确协议变更和延期、价格调整、补贴调整、项目公司股权变更、政府临时接管和征用、项目移交或提前退出、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等要求。
来源:地下管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