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7 16:53:59 栏目:行业动态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我厅起草了《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12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箱:hbszjtscc@163.com

附件: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6日 

 

 

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采集信用信息并应用评价结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冀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其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是指按依法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按本办法明确的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注册登记类信息等,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守法诚信信息,包括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获奖信息以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其中,表彰奖励信息以颁发单位文件及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以本省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据为准。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本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信息。其中,企业在本省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文件及行政执法文书为准;在省外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为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采集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自动计分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不良信息。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采集企业基础信息及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信息。

第六条 企业获得的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信息由企业于每季度首月1日至15日自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信息使用时效为12个月,从颁发单位文件印发或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每年首月30日采集,信息使用时效为12个月,从采集之日起计算。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从事建筑活动产生的不良信息每季度首月15日采集,行政处理信息追溯时长为6个月,行政处罚信息使用时效为12个月,按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决定日期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信息使用时效为12个月,行政处理信息追溯时长为6个月,从采集之日起计算。列入本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信息使用时效自列入之日起至移出之日止。

第七条  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60分,加分项40分。信用评价分值按本办法附表中明确的赋分分值和计算规则经系统加减运算得出。其中,加分项按项加分至该项最高分为止;扣分项按项从基础分中扣除相应分值,扣完基础分为止;被列入本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信用分值直接归零。

第八条  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分值分为A、B、C、D四级,对评价计分90分以上的定为A级,对评价计分70分-90分(不含90分)的定为B级;对评价计分60-70分(不含70分)的定为C级;对评价计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定为D级;按在冀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类分列,每季度首月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发布,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照使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应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在冀建筑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别化监管,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倡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合作单位,慎选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特别是信用分值为零的严重失信企业。

第九条 按“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在冀建筑企业对录入评价计分系统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成立的,予以修正。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及市场秩序规范情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依法平等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 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人员在实施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信用评价赋分分值及计分规则

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计分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基础分为60分,加分项40分,扣分项分数从基础分中扣除,扣完为止。信用分按本计算规则加减分计算信用分值。

(一)良好信息分值(共40分)

1.企业纳税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纳税额0-50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加0.1分;

纳税额5000-1亿元,每增加100万元,加0.15分;

纳税额1亿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加0.2分;

此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25分。纳税额计算分值时向下取整计算。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纳税额0-200万元,每增加10万元,加0.25分;

纳税额200-400万,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

纳税额400万以上,每增加10万元,加1分;

此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25分。纳税额计算分值时向下取整计算。

2.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

企业获得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加2分;累计最多加5分。

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荣获国家级协会奖项的,每次加2分;获得省级协会奖项的,每次加1分;累计最多加5分。

同一项目荣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同一项目多个单体、不同标段按一个项目计算。国家级、省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后,列入计分范围。

3.省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本省建筑行业骨干企业,加5分;本省建筑行业专精特新企业,加3分;累计最多加5分。

(二)不良信息分值(从基础分扣分)

1.行政处罚(处理)。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存在以下不良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每次减5分: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3)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4)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不规范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或者不配合违法行为调查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2.拖欠农民工工资

发生拖欠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3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减5分。

3.建筑市场严重失信行为

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信用分值归零。

不良信息减分从基础分中扣除,同一事由受到多次处理不重复计分,按情节严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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